宫某与丈夫栾某结婚后不久就下岗了,家庭生活全靠丈夫每月的2000元工资维持。丈夫经常很晚回家,宫某怀疑他在外面有作风问题,为此,两人经常争吵闹矛盾,丈夫被气得搬到单位集体宿舍居住,对宫某的生活不管不问。宫某失去了生活来源,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生活和支付父母的赡养费,生病住院也是靠借钱。两人分居一年后,丈夫提出离婚,宫某则主张把分居期间她欠下的6000元债还了再说。丈夫栾某不同意,认为两人已分居一年多了,宫某私下借的债与他无关。为此,两人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宫某与栾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查明在分居期间,栾某的工资收入积累达18000元。随后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栾某的工资收入除用于偿还宫某所欠的6000元债务外,剩余部分由两人均等分割。法院同时对两人的其他共同财产以照顾经济困难一方为原则作了分割。
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栾某虽然搬到单位居住,与妻子宫某分居一年多时间,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然是一对合法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宫某缺乏生活来源,栾某有较好的经济收入,理应对妻子尽扶养义务。栾某撇下妻子不管,不给付抚养费,这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宫某借款维持基本生活、支付赡养费和治病吃药,这是无可非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宫某为维持基本生活、支付赡养费和治病所欠的6000元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债还”。法院据此判决,宫某所负的债务由栾某用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偿还,剩余的工资收入由两人平分,这一判决是合法的,因为栾某每月的固定的经济收入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潘家永